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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入了网购商品的7天无理由退货,“后悔权”终于有了保证。

可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还应注意一些细节,否则并不能很好的行使该权利,不妨来看北京晨报带来的一个案例。

4月16日,张先生在戴尔官网下单了一台戴尔台式机,付款后需要填写发票抬头,他当时也没多想,顺手就写上了单位名字。

之后,张先生相中了电脑更让自己心动,于是他打算将第一台退货,再购买这一台。但当他致电戴尔客服后却被告知,因发票上开具的是公司名称,不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张先生有些糊涂了,客服解释称,“7天退货、15天换货”政策针对的是个人。

无奈,张先生还是让公司开具了一份书面证明,并盖上公章,同个人账户、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给戴尔发过去。戴尔公关部门已回应将全额退款。

那么消法中的“消费者”是否仅限个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称,消费者一般情况是指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但也可包括企业主体。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董青表示,网购商品消费者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网络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消费者只要能证明个人购买行为,经营者无论是否已开具发票,或者发票抬头是什么,都应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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